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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培养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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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8-17 10:15
  • 发表于 2010-6-26 00: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青年报》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件怪事:为了严肃班级纪律,哈尔滨市香坊区轴承厂子弟中学某班的老师竟然想出了一个刺激学生举报的“高招”:重金奖励举报者,凡举报一名违反班级纪律的同学,被举报者罚款5元,举报者提成3元,留下2元做班费。在金钱的刺激下,该班举报者骤然增多,很多同学因为举报而发了一笔小财。: E) @1 K: q! \# W  a! h! ?

    - ?7 C# u9 |: p- B* i! n8 q3 \  在现实生活中,您的孩子是不是也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为了钱或为了赢得老师的偏爱,孩子们学会了走向“出卖”,甚至“出卖”同学间宝贵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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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个现象,曾经在网上引发了一次大讨论。让人可喜的是,看了少年网友们关于出卖友谊的讨论,我很受感动,因为从大家的愤怒中,我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如烈火一样在熊熊燃烧,而这正是人类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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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出卖呢?《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为了个人利益,做出有利于敌人的事,使国家、民族、亲友等利益受到损害,如出卖灵魂、出卖情报、出卖民族利益等等。显然,有出卖行为的人是卑鄙无耻的人,如大汉奸汪精卫、卖国贼袁世凯等等,都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L* H' p+ x"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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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出卖是一种汉奸式的卑劣行为,我们就需要认真分析一下,自己是否真的被朋友出卖了呢?如果自己犯了错误,朋友出于责任心以诚实态度报告了老师或有关人,一般来说,这不能算作出卖行为。当然,朋友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他(她)应当指出你的错误,由你自己决定怎样做。这件事也告诉我们,朋友之间包括同学之间,要学会尊重,学会真诚,学会保护,而不能学会暗地里“告密”,因为“告密”之路通向出卖的深渊,向往光明的少年万万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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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C5 x7 a* \  四川一所中学的班主任李镇西教师曾讲过他亲身遇到的一件事。在他的学校里有位从外校转来的女生曾经深感告密之苦。那位女生对他说:9 [% f% N% ~6 i( B* j" b2 W

    2 L/ |" e8 t! e5 D7 h0 N, m2 q/ a9 u  我在原来的学校里一直是班上的好学生,但我却不喜欢我的班主任。因为她总喜欢在班上安插“间谍”——这些“间谍”其实就是我们班上的同学。- _- U5 o+ P* H6 B  b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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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嘛,大家都是同学,可一旦接受了老师的“重托”当上“间谍”,就俨然成了“地下党员”:谁上课说小话了?谁在课余说老师的坏话了?谁在自习课上偷偷下“五子棋”了?等等,都得暗中细细观察,然后向老师汇报。最初担任“间谍”的大都是班干部,后来同学们渐渐知道了他们的“特殊任务”,都对他们敬而远之。于是,班主任便在普通同学中发展“间谍”。这样一来,同学之间都互相猜忌,互相防范,本来很好的朋友,往往因为一方告发了另一方而中断了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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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我性格比较内向,在班上很不起眼,所以也曾被老师“信任”。有一次,老师把我叫到她的办公室,对我说了一大堆“关心集体”、“主持正义”的道理,然后就说:“你负责自习课暗中记违纪同学的名字,然后,将这些写成字条,悄悄塞在我这本书里面。”她一边说一边指着她办公桌上的一本厚厚的词典。! W  C/ d3 g* ?4 x4 u9 B

    9 h6 w# R) \4 r. l% B" \  师命不可违啊!但一想到我将充当告密者,就感到恶心,我实在不愿做这样的小人!怎么办?当天晚上,我在作业本上给老师写了一封短,大意就是说我眼睛近视,课堂上看不清远处的同学,所以完成不了这个任务。结果第二天,我再被老师叫进办公室时,她把我狠狠地批评了一顿,第一句话就是“你说你眼睛近视看不清,可你的学习为什么那么好?我没见你戴眼镜啊!”她又说我毫无起码的正义感,最后她说:“你实在不愿意就算了!但是,请千万别对任何同学说这件事。”我后来真的做到了没对班上任何人说这件事,但对我爸爸说了,爸爸说我做得对。然而,我却得罪了班主任。她对我明显冷淡,还常常在班上说什么“一个人不能只管自己的学习,而不管班上的事”、“有才无德的人是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人才的”之类的话。我申请入团已经很久了,可每次都被她以“没有正义感”而卡下来。* t4 X7 |9 R1 O& E9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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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镇西教师讲起这件事的时候说:“在我的教育中,我从来就反对学生给我打小报告。对每一届班委干部,我都当着全班同学说:‘我不许任何班委干部给我打小报告!因为班干部是同学们的公仆,也是同学们的朋友!’我这样对班干部说:‘班上出现了什么纪律问题,你们按《班规》办就是了。只要你们解决了问题,不必向我汇报。动辄给我汇报同学的不良表现,这既说明你们的无能,又影响你们在同学们中的形象,反而不利于你们的工作。’但是我同时在班级里说:如果出现了重大的违纪现象,或其他严重的偶发事件,当学校下来调查的时候,任何知道情况的同学都应如实反映情况。——但这已经不是小报告了,而是大报告。所以,我班的班干部从没有给我‘汇报’的习惯,他们与其他同学的关系自然就十分真诚和谐。”5 V* b8 {. _1 M/ k&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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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李镇西老师的做法是非常值得老师或父母学习、思考的。一个优秀的班主任,为什么不允许学生给他打小报告?我想并不是老师不想了解情况,而是老师能够为学生的心灵健康着想。7 k! ^9 Z1 ~; S2 Z9 r  s2 U

    : t' W5 q1 h4 i0 @6 z  一些老师鼓励学生打小报告,从其内心分析,我相信老师并没有什么恶意,他们也是希望更详尽地了解班级情况和学生们的真实心理状况。但是,了解孩子的前提是尊重孩子。让学生打小报告,触犯了学生的尊严,对学生没有足够的尊重。0 ~, L2 c$ n" @6 _/ e2 W

    ' z$ R1 ?$ R# m  这样做会使学生对人产生不信任感,会对周围的环境草木皆兵,总觉得自己的行为处于被严密监视的状态。试想,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学生能感受到快乐、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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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B# N* K' h+ Y  怎样让孩子少“告密”,维护幼小心灵的纯真?我的教育建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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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孩子做一个正直的人。父母和教师的榜样很重要,不要在家里、在孩子面前不停地唠叨同事、邻居的“不是”,也不要对同事和邻居表面一个样、背后一个样儿。这样做,等于无形中给了孩子一个榜样,让他们知道对人可以两面三刀。8 D" }* j6 ^- |4 G

    2 b0 d6 w, l. Z* u5 I, c/ T; @( T5 D  分析告状原因。孩子告状大多是有原因。比如,有的孩子想表现自己,以引起老师的注意;有的孩子的确是受了委屈,或者因为他是班干部,在管理学生的时候觉得自己的力量不够,这时他们都会向老师告状的。所以,要具体分析告状学生的情况,具体对待,引导学生学会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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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孩子和同学友好相处。让孩子明白同学间的交往应该真诚、互相帮助、相互体谅。如果某位同学做错了什么或有什么缺点,不应该嘲笑、讽刺,也不应该向老师告状,而是坦诚地指出来,并帮助他改正。只有你做到这样,其他同学才会同样友好地对你。! s' N/ Q5 n! e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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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2 C( `$ o! p0 V# }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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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开始对我国正式生效。: K. k+ a. u+ z"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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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主要享有以下一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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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j9 ~: R/ F) Z* r) N7 U% C8 k3 d  儿童享有公民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儿童和成年人一样,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在法律地位上和成年公民一样,享有一切的权利,只是有些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事权利、婚姻权利等,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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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E* v; A$ n  儿童有生命健康权。刑法规定,严惩杀害、摧残、伤害、拐卖、绑架儿童的犯罪行为,严禁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儿童及其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 F& `6 L4 @$ x1 E4 a! o

    . t0 a2 [6 M5 p+ t, [/ e  儿童有受抚养的权利。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人。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也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要持续到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j/ m' v$ n* x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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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的教育权包括父母的教育和学校的教育两个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我国目前就是接受从小学至初中毕业的9年义务教育)。父母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 \0 X9 s2 ~5 i& [3 O

    9 b% [* e0 \  Y0 I+ v$ V  儿童有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等。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因司法需要,公安、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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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有财产权、遗产继承权。儿童有独立的财产权,如智力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受赠的财产等,父母只能代为管理,无权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3 ~$ B( O4 \; |' g; _7 h5 W

    4 {( u$ N! d8 W4 e- B! H  h% {  o5 u  儿童有司法保护权。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父母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上诉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一般不公开审理,不适用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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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当我们为孩子选择什么样的学校的时候,当我们决定让孩子学琴学画的时候,我们需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L0 \- E" Y6 }. k&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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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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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00: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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